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223號
KSDV,105,補,2223,2016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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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223號
原   告 紘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子紘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佳富水產有限公司
  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  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8,961 元,應徵
  第一審裁判費6,7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6,2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文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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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佳富水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紘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