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19號
原 告 林瑞田
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
原告與被告陳震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066,154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1,593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5 年度
救字第253 號受理中,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
之翌日起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