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217號
KSDV,105,補,2217,2016122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217號
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被   告 邱俊賢
      邱俊宏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段0000000 地號土地(面積9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/2 ,下
稱系爭土地),及其上同段71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路00號(權利範圍1/2 ,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
系爭房地),於民國97年3 月4 日所為買賣債權關係及97年3 月
12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,並請求被告邱俊宏
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
斷。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25,000元
,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80,250元【:160,500 元×1/2 =80,250
元】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函在卷可稽
,故核定本件先位訴訟標的價額為1,292,750 元【計算式:25,0
00元/ ㎡×97㎡×1/2 +80,250元=1,212,500 元+80,250元=
1,292,75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87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