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7號
再審原告 陳永清
再審被告 陳楊金花
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6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
起再審,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
856,999 元,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9,4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歐文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