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5號
原 告 蘇盟仁即五川企業行
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
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等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200,0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,48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4,000 元外
,尚應補繳48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