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174號
KSDV,105,補,2174,2016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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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174號
原   告 黃亭諠
法定代理人 黃耀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 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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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