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5號
原 告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
原告與被告誠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50,00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0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敏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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