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勞保補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125號
KSDV,105,補,2125,2016120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125號
原   告 經濟部
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
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台保核發
  支付命令(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0156 號),惟被告已於
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  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91,750 元,應繳
  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12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