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利益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117號
KSDV,105,補,2117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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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117號
原   告 周良信
原告與被告周奕君間返還利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文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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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