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3號
聲 請 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聯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
法定代理人 黃慶祥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
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
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