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8號
原 告 張勝聰
被 告 張勝欽
張伍盛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及同段63建號建物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928,467 元【計算式:{(土地面積76㎡×公告現值35,500
元/ ㎡)+建物課稅總現值87,400元}×原告權利範圍1/3 =92
8,467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歐文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