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佃爭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5年度,2587號
KSDV,105,審訴,2587,2016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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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7號
原   告 祭祀公業林珍
法定代理人 林盛源
訴訟代理人 洪維孝
被   告 何永達
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
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0條第2 項及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,經高雄市政府政府以公函移送本 院。查被告之戶籍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,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;又原告係主張兩造間之耕地租約,因 被告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而無效,主張註銷 租約,而訟爭耕地坐落高雄市鳥松區大同段676 、676-1 、 676-2 、676-3 、677 地號。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不論係依 被告之住所地或依不動產所在地,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歐文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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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