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
原 告 蔡佳杏(原名:蔡杏嬌)
被 告 蔡陳秀琴
被 告 吳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蔡陳秀琴間並無血緣關係,請 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吳秀間親子關係不存在,核此屬家事事件 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,依同法第2 條前 段、第6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,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水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