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5年度,2409號
KSDV,105,審訴,2409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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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2409號
原   告 有日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淑芬
被   告 義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
件原告主張兩造間附條件買賣契約業經解除,訴之聲明第1 項請
求被告返還新臺幣(下同)245 萬元,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
返還尚未兌現之16張支票(面額共196 萬元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441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659元,扣除前繳裁
判費25,255元外,尚應補繳19,4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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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義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日利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