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64號
聲 請 人 魏妙樺
相 對 人 蔡亞蓁
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前以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542號民 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經本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857 號強制 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)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,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,經本 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經 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嗣本院通知相對 人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起訴,惟相對人狀稱,關於兩造間 紛爭,相對人尚未提起訴訟等語,揆諸上揭規定,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係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