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40號
聲 請 人 李伽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舒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票之提示日(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惟聲
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
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)。
二、相對人許舒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