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710號
KSDV,105,司拍,710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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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710號
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
相 對 人 張許麗琴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10,37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4年9月29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㈠相對人邀同案外人許憲銘為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0月6日 向聲請人借用⑴7,150,000元⑵1,490,000元,㈡相對人於民 國103年7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 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㈠民 國105年8月6日㈡民國105年10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 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擔保借款約定書影本2件 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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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 │前鎮 │憲德 │二 │16-20 │ │2,910.47 │10000分之59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
│1│681 │憲德段二小段16-20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八層:95.97 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015層樓房 │合計:95.97 │11.83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雨遮:4.56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光華三路251號8樓之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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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共有部分:憲德段二小段00000-000建號 12,365.07平方公尺 │
│ 權利範圍:10000分之62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93A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9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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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