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珮瑛
債 務 人 黃致源(原名:黃德永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
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暨
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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