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730號
KSDV,105,司促,34730,2016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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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73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江曾然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
 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
  取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之逾
  期費用,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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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