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611號
KSDV,105,司促,34611,20161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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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61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陳于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于端於民國87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
 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
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
  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
  5年11月20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252,456元整未按期給付﹝
  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
  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
  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
 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
  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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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