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407號
KSDV,105,司促,34407,2016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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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07號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李秀芬
債 務 人 鄭賢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柒萬參仟捌佰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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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