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387號
KSDV,105,司促,34387,2016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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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87號
債 權 人 深圳日光顯示技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國輝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郭守志馬美玲
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5月2日高市府
  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6866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
  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
  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
  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
  姓名)。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
  東會議事錄。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  院參辦。
二、債務人郭守志馬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三、債務人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 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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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深圳日光顯示技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