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87號債 權 人 深圳日光顯示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國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、郭守志、馬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5月2日高市府 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6866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 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 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 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)。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。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。二、債務人郭守志、馬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三、債務人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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