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79號
債 權 人 戴銘浚即戴銘浚婦兒醫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依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年息為何?(依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
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
)。
二、債務人杜依穎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