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
債 權 人 戴銘浚即戴銘浚婦兒醫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少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權人戴銘浚婦兒醫院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,並提
出證明文件
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抑或民國105年12
月19日。如係後者,應釋明請求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