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72號
債 權 人 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勤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慶師苑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同慶師苑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
證明文件,如主任委員已變更,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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