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陸政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OLDEN SUMMIT ENTERPRISE( HK) CO.,LIMI
TED金居企業(香港)有限公司、陳英雄、陳慶雄、如欲企業有限
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英雄、陳慶雄、方靜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如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