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165號
KSDV,105,司促,34165,2016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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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陸政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OLDEN SUMMIT ENTERPRISE( HK) CO.,LIMI
TED金居企業(香港)有限公司、陳英雄陳慶雄、如欲企業有限
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英雄陳慶雄方靜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二、債務人如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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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(香港)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