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125號
KSDV,105,司促,34125,2016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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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
代 理 人 何建慶
債 務 人 李恳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,延滯
 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
  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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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