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002號
KSDV,105,司促,34002,2016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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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002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正煌
債 務 人 潘國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
  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
  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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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