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940號
KSDV,105,司促,33940,2016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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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
債 務 人 戴進財(原名:戴義家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肆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本公司於民國(下同)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
 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
 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
  在案;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
 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
 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
  更公司名稱;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
  區中小企業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
 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
 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
 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,進行
  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186,044元整,其
  中已到期本金178,349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178,349元與分期
  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),應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  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,895元、違約金雜
  費計2,80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八點│
│  │33586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七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 │
│  │27529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點│
│  │21107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七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 │27908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 │781元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點二五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6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 │21114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點九七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7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1172元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點九七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8│新臺幣│戴進財(原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45152 │名戴義家)│11月19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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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