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
債 權 人 葉美
債 務 人 豐瑝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項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㈢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㈣新台幣壹
拾柒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㈤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㈥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㈦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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