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
債 權 人 三森農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三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麗卿間
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(依台端提出之借款憑單所載,連帶
保證人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,陳麗卿僅為法定代理人,如有
誤,請具狀更正)。
二、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、丰麒創藝有限公司
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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