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683號
KSDV,105,司促,33683,2016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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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3號
債 權 人 三森農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三榮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黃信彰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大樹區 、債務人黃信彰住所地在台中巿西屯區,非屬本院轄區,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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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森農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