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664號
KSDV,105,司促,33664,2016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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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6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楊文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四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相對人楊文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
  新臺幣 17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
  月為一期,按60期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
  按年息百分之14.76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
  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
  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
  款155756元整自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14.7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加計每月(期)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
  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  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5756
  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
  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
 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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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