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5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張雅慧(原名:張雯晴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雯晴於92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現金
卡、信用卡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
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
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308,234元整,經聲請
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
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
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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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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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雅慧(原│自民國93年08│至民國104年 │年息百分之20 │
│ │69976 │名:張雯晴│月03日起 │8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)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 │ │月0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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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雅慧(原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79921 │名:張雯晴│1月2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)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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