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538號
KSDV,105,司促,33538,2016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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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黃麗滿
債 務 人 張弘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
  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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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