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2號
債 權 人 張珈銘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冠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聲明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
已清償新臺幣3萬元不符)。
二、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(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
據資料)。
三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12月12日之依據。
四、釋明請求按年息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