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5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曾詩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
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
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
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計付新台幣伍
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詩航於105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,926元整未為
清償(含手續費1,917元整、消費款25,274元整、尚欠之分期
付款總餘53,27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76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
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
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78,545元整自105
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
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
取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
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
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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