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351號
KSDV,105,司促,33351,2016121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5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曾詩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
 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
 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
  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計付新台幣伍
  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曾詩航於105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 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,926元整未為
  清償(含手續費1,917元整、消費款25,274元整、尚欠之分期
  付款總餘53,27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76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
  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 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
 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78,545元整自105
 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
  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
  取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
 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
  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