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90號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