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290號
KSDV,105,司促,33290,2016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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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90號
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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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