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198號
KSDV,105,司促,33198,2016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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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9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郭坤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
 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郭坤城於民國90年4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   用卡使用(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
   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
    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
    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     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
    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
     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
     (證一)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11月29日止共消費
     簽帳119,29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
     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     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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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