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4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鍾明燕
債 務 人 鍾運豐
債 務 人 楊淑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鍾明燕於民國95年12月至104年04月間邀同
債務人鍾運豐、楊淑純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
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2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48,
263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
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鍾明燕自就
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鍾
運豐、楊淑純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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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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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淑純、鍾│自民國105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648263│明燕、鍾運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豐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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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淑純、鍾│自民國105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648263│明燕、鍾運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豐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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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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