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翔承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景榮
人
債 務 人 張月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陸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㈡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