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637號
PCDV,106,司促,22637,2017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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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鄭淑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鄭淑蓮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
  sh卡(帳號:5577697008934007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4月
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
  61元及違約金1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
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之計算係以
  遲延繳款時,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(1)999元(含)以下者,
  無需繳交違約金 (2)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
  金100元(3)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200元(
  4)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400元(5)70001
  元至10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700元(6)100,001元(含
  )以上者,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鄭淑蓮 557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42158 │7697008934│11月 16日  │8月 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07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 1日 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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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