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0號
債 權 人 沈銘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佘鴻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票號XS0000000之支票,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
(該支票之受款人為案外人陳奕廷)。
二、債務人佘鴻霖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