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808號
KSDV,105,司促,32808,201612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0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余淑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零捌拾陸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零壹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五
 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⑴緣債務人余淑貞於民國88年12月7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
  用(VISA CARD :NO :0000-0000-0000-0000 ),依約定債
 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
  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  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
  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
  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
  時,計付違約金300 元;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 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,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
 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
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
 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 ⑵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
  79,30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
  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
  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  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