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733號
KSDV,105,司促,32733,20161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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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733號
債 權 人 陳映如
債 務 人 黃志偉
債 務 人 黃懷萱
債 務 人 黃志展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卓阿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
  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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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