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733號
KSDV,105,司促,32733,2016120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733號
債 權 人 陳映如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偉、黃懷萱黃志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提出被繼承人黃卓阿鳳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
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