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619號
KSDV,105,司促,32619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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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6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蕭婷文
債 務 人 馮月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權人原為「台灣銀行」,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「股份
  有限公司」,全名為「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按法人組
  織變更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,原屬「台灣銀行」之
  權利義務,由變更後之「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繼續承受
  或負擔,合先敘明。
 ㈡債務人蕭婷文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馮月貞為連
 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3筆,共
  計新臺幣197,656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
 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,每滿一個
 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
  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
 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
  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
  。
 ㈢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 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 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蕭婷文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
  105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97,656元及
  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62%計算之利息和
  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
  務人馮月貞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
  請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影本2.撥款通知書影本3.就學貸款放
  出查詢單4.利率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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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