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1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楊勝浩
債 務 人 劉蓉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
三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
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
○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○六
九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八計算之違
約金,㈡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七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
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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