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335號
KSDV,105,司促,32335,2016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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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35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債 務 人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維洲

債 務 人 莊銀華
債 務 人 謝應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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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