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322號
KSDV,105,司促,32322,2016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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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22號
債 權 人 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釋明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公
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三、表明請求標的之金額為何,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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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