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22號
債 權 人 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釋明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公
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三、表明請求標的之金額為何,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